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卖方拒绝办理网签手续,买方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2月4日,原、被告在第三人某公司的介绍下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房屋卖于原告,总房款868000元,定金50000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原告以贷款(公积金组合)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签署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定金。2017年2月4日原告预约银行贷款并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贷款银行通知,可以办理贷款手续,期间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但被告一再拖延办理撤抵押、网签买卖手续,后来双方商定被告以公证授权其妻子何某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可是被告和其妻子何某又是各种借口推脱,直到最后明确告知原告可以退回定金50000元,不再履行合同,原告无奈只能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交易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86800元、赔偿居间服务费13060元、贷款服务费800元。

  2、被告辩称

  乔某辩称,同意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及返还定金50000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和诉讼费。原、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已经收到,合同约定剩余房款进行银行贷款,原告应于2017年3月1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陈述其公积金贷款需要等半年多的时间,因为被告急需资金,不同意原告使用公积金贷款要求其按揭贷款,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贷款预约手续,原告表示只能以公积金方式贷款,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电话通知中介公司和原告,定于3月15日去房管局办理网签手续,要求原告按揭贷款或以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方式,但原告并未到场。被告认为根据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原告未在3月1日前完成贷款手续,贷款也不是只指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当时也可以办,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应当一次性支付房款,我方同意到房管局进行网签手续,被告并没有违约。

  第三人某公司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二、法院查明

  2016年12月4日原告梁某作为买受方(乙方),被告乔某作为出售方(甲方),第三人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被告乔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售予原告梁某,该房设有抵押,甲方确认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该抵押权;房屋成交价为868000元,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时向甲方支付定金30000元,该笔定金在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甲乙双方须于2017年3月1日前亲自到房管局签署《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买卖手续,双方应通过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款进行代收代付;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甲方同意乙方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乙方须于2017年3月1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将除定金之外的其他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甲方同时将已收取的定金存入资金监管中心;若因甲乙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日后不能实际履行的,则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不予退还,若守约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该笔费用。乙方交付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依照政策及本合同之相关约定,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并亲自到场办理打协议、贷款及过户等相关手续,及时提供交易所需的各类书面证明材料,及时支付各项税费,未按约定办理的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作为违约金,每逾期十五日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且即日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地产另行转让;经甲乙双方协定于12月10日之前再补20000元定金。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梁某给付被告乔某定金30000元,给付第三人某公司服务费13060元、贷款代办费800元;2016年12月10日原告又给付被告定金20000元。

  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预约手续,2017年6月23日银行短信通知原告可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24日之间到银行办理贷款,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预约号作废。

  2017年3月初被告将房屋贷款的尾款偿还完毕,2017年3月14日被告爱人给中介打电话,要求中介告知原告转天到房管局网签,中介询问其是否预约网签号,被告爱人表示没有,要转天到房管局现场预约,中介告知其只能先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才能进行网签,被告爱人表示转天到房管局问问。2017年3月被告爱人与原告协商贷款方式问题,被告要求原告采用按揭贷款方式,原告坚持公积金贷款方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原、被告协商由被告为被告爱人出具公证的委托书,由被告爱人办理房屋买卖的剩余其他手续。被告表示委托书已经邮寄给被告爱人,2017年8月17日被告爱人表示手续太过麻烦,不打算卖了,将定金返还给原告。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梁某、被告乔某、第三人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

  2、被告乔某返还原告梁某定金50000元。

  3、被告乔某给付原告梁某违约金86800元。

  4、驳回原告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的其他房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系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原告使用公积金贷的方式未违反合同约定;之后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办理手续不便,双方协商由被告委托其爱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告爱人表示不再出售诉争房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问题,被告主张曾通知原告办理网签,原告未按时前往,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当时并未预约网签号,故当天无法办理网签手续,故对被告主张原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表示已委托其爱人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爱人已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故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为被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定金50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6800元,双方约定每逾期十五日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现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故原告主张给付10%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居间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因被告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已经超出原告该损失数额,故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