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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买方能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诉称,2017年7月18日,原告在被告戴某的联系下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以191269元价格购买房屋,并当场交购房定金20000元,中介费2000元。后原告和被告刘某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2017年9月23日交房款,办理房子写名字及买卖手续。但原告备齐房款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得知被告无法办理写名字及买卖手续。后原告得知此房屋实际所有人为某公司,被告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仅退还7000元,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剩余定金,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3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被告戴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我与另一个中介撮合的,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前就已经知道涉案房屋不在刘某名下,在此过程中,我们完成了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定金是刘某收取的,与中介方无关,不同意赔偿。

  二、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何某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书》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并约定定金20000元及双倍退还定金事宜;2.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证明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及房屋中介费2000元;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刘某退还原告7000元定金的事实。

  被告戴某认可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戴某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证明定金是被告刘某收取。与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内容一致。

  原告认可被告戴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刘某未到庭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情况,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8日,何某与刘某经戴某居间介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将房屋及地下室出售给何某,成交金额191269元,何某须在协议签订当日交付定金20000元,剩余房款171269元于2017年9月1日交清,如房款未凑齐,顺延至2017年9月15日,到期未交清房款,视为何某违约,刘某不退定金。上述协议签订当日,何某依约向刘某交付定金20000元,刘某出具了收条。2017年9月13日,何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一份,双方同意于2017年9月23日交清房款并办理更名手续,同时何某同意以191269元购买楼房,不再购买地下室。何某于2017年9月23日备齐房款后,被刘某告知无法办理更名手续。此后,何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但刘某仅在2018年5月19日退还何某7000元,其余拒绝退还。

  三、法院判决

  1、被告刘某向原告何某双倍返还定金33000元;

  2、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何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照约定履行义务。刘某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义务,何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刘某已返还7000元,仍须返还33000元。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戴某与何某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故二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

  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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