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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翻建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或3室的回迁房中属于张某明的利益;2.要求王某芳、张某兰、李某丽、王某国支付我拆迁补偿款164448.5元。
事实和理由:我和王某芳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7年5也16日生于一女张某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3日离婚。李某丽是王某芳的母亲,王某国是王某芳的父亲。我和王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在李某丽名下位于海淀区1号房屋中,我2006年5月14日将户口迁入该宅院。后该宅院搬迁腾退,我也作为该宅院的被安置人,享有安置利益。2007年李某丽代表家庭与W公司签订了《回购回迁房协议》。我与王某芳离婚后,所有腾退利益一直由李某丽占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芳、张某兰、李某丽、王某国辩称,张某明与涉案房屋没有利害关系,其无权主张分家析产,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且起诉日期与房屋拆迁已经过了十二年,超过了诉讼时效。之前双方的离婚协议载明,夫妻无共同财产的分割,男方同意净身出户,并且1号是李某丽的个人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无权对房屋及其拆迁利益进行分割。张某明与涉案房屋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只是婚后居无定所,寄宿在女方母亲的房屋内,因此,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对方无权主张分家析产。
本案王某芳、张某兰、王某国均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涉案房屋不存在厉害关系,因此上述三人作为被告不适格。回购的房屋并不属于拆迁补偿或者拆迁利益的范围,房屋回购款及装修款都是李某丽自己支付的,张某明与王某芳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当时的拆迁政策规定只有搬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回购房屋,且回购人口需是2002年前在M村派出所进行户籍注册的人员,回购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
本次搬迁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李某丽个人。因此李某丽与开发商的货币补偿中涉及的拆迁房屋补偿款及补助费均是补偿给李某丽个人的,并非补偿给家庭的,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的共有财产,而不能分割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李某丽用个人财产回购的房产其所有权仍属于李某丽个人,张某明无权分割。补偿协议明确载明被拆迁房屋补偿款1045499元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被拆迁房屋为李某丽的个人财产,李某丽使用该补偿款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理应归属李某丽个人,张某明无权分割。
张某明不属于被安置对象,根据回购回迁房协议,只有被拆迁人才属于被安置对象,张某明既不是被拆迁人,也不属于被安置人口。
 
本院查明
李某丽与王某国系夫妻,生育一女王某芳。王某芳于2006年2月22日与张某明登记结婚,2007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张某兰,2016年6月3日二人离婚。北京市海淀区1号系李某丽家宅院,1997年李某丽夫妇在该宅院内建北房三间,南房三间,西房二间。张某明称其与王某芳婚后对该宅院内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两三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芳、张某兰、李某丽、王某国亦不予认可。张某明自述其户口原在北京市崇文区,与王某芳结婚后,将户口迁入上述宅院至今。
2006年5月10日,T公司发布《致农居民一封信》,称该公司将在海淀区树村地区进行自愿搬迁工作;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搬迁补偿对象为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即被认定的房屋和被认定的户口内的房屋所有人;回购房屋地点为海淀区万树园小区、现房;需是本次搬迁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并且与T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办理了交房手续的住户;回购人口需是在M村派出所进行户籍注册的人员(限2002年11月1日前注册),按人均40平方米进行回购。
2007年7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房屋拆迁公告》,载明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T公司在海淀区进行树村二期(E、F)项目建设,需对上述房屋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
2007年9月20日,T公司(拆迁人、甲方)与李某丽(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2016年6月3日,张某明与王某芳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张某兰由王某芳抚养,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的分割,张某明同意净身出户从女方家搬出(离婚协议生效张某明从女方户口迁出)。张某明称其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的是其与王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其拆迁所得的家庭共有财产;张某明另称拆迁时其不知晓拆迁利益有其份额,其系2019年申请政策性住房时,才知道诉争宅院拆迁利益中有其份额,故提起本案诉讼。经释明,李某丽、王某国、王某芳、张某兰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海淀区树村回迁楼x号房屋及x号房屋由李某丽、王某国、王某芳、张某兰居住使用。
二、驳回张某明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诉争1号院宅院院内房屋系李某丽夫妇1997年所建,张某明称其与王某芳婚后对院内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李某丽、王某国、王某芳、张某兰不予认可,故就张某明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张某明2006年2月与王某芳结婚,婚后将户口迁入诉争1号宅院,2006年5月10日T公司即发布《致农居民一封信》公告拆迁事宜,张某明称其2019年才知晓诉争1号宅院中有其拆迁利益,与常理不符,张某明亦未做合理解释,就张某明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2016年6月3日,张某明与王某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净身出户从女方家搬出”,张某明称其放弃的是其与王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其拆迁所得的家庭共有财产,该解释明显与“从女方家搬出”的字面意思不符,且李某丽、王某国、王某芳、张某兰不予认可,故就张某明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张某明2016年与王某芳离婚时与王某芳的《离婚协议书》已经约定张某明放弃其财产份额,现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某丽、王某国、王某芳、张某兰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不持异议。因诉争回迁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仅处理房屋居住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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