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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本合同诈骗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本案提示】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被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诈骗,且将所诈骗钱财用于偿还单位债务的合同诈骗案件。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二审合议庭通过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非法处置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物品罪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单位犯罪还
【本案提示】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被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诈骗,且将所诈骗钱财用于偿还单位债务的合同诈骗案件。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合议庭通过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非法处置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物品罪还是构成,是还

【本案提示】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被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诈骗,且将所诈骗钱财用于偿还单位债务的合同诈骗案件。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二审合议庭通过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非法处置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物品罪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原判量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基于二审中被告人具有积极缴纳的认罪悔罪表现,作出符合法理、法律规定并具有司法人文关怀的终决。

【案情】

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章本。

1990年被告人陈章本引进外资35万美元,成立泰隆公司,陈章本担任(董事长)。1993年7月,被告人陈章本代表泰隆公司与聚力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对等成立茨坝加油站,被告人陈章本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因茨坝加油站经营亏损,双方又于1995年1月17日签订承包协议,由泰隆公司独立经营茨坝加油站。之后,该协议续签至2012年1月1日。1994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章本经营的泰隆公司又投资成立茜茜中心,由被告人陈章本担任法定代表人。

1995年4月至1996年5月之间,被告人陈章本经营的泰隆公司、茜茜中心、茨坝加油站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分行营业部共计11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经诉讼,被告人经营的泰隆公司、茜茜中心、茨坝加油站须向贷款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1338?43万余元。被告人陈章本在建设茜茜中心的过程中,向陈玉莲借款200万元并以茜茜中心作为。在施工过程中,茜茜中心欠建设单位林业部昆明工程承包公司、云南兴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昆明新居装饰设计工程、文山州邱北县锦屏镇建筑公司工程款、保证金及利息,共计570?86万余元。另外茨坝加油站还对陈玉莲借款1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1997年6月及1998年3月,因欠债务被告人经营的茜茜中心、茨坝加油站及泰隆公司财产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2000年12月及2001年8月茨坝加油站及茜茜中心经拍卖得款755万元,用于清偿债务。

1998年7月,在茜茜中心负有巨额债务,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章本仍以进行茜茜中心装修为名,以茜茜中心已被查封的两幢别墅及空头作为,与万达利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万达利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茜茜中心提供了各型钢材307吨,每吨单价2860元,价值共87?802万元。该批钢材运至茜茜中心后,被告人陈章本放任其他以每吨2300元的单价运走,冲抵茜茜中心所欠工程款。

1999年3月,在茨坝加油站负有巨额债务,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章本故意隐瞒事实,与聚力公司签订资产,以9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茨坝加油站的部分资产转让给聚力公司。聚力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扣除油料款12万余元后,支付给被告人78?6415万元。被告人得款后用于偿还茜茜中心所欠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章本以非法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欺诈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章本辩称:在签订合同时,虽然其隐瞒了一些事实,但其主观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章本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章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章本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在签订合同时,虽然其隐瞒了一些事实,但其主观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陈章本利用单位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茜茜中心、茨坝加油站、泰隆公司的财产被法院冻结、查封,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欺诈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所得款用于充抵单位所欠债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较自然人犯罪判处的刑罚要轻,另,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看,上诉人陈章本的诈骗数额应属于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明,上诉人陈章本在资不抵债,其属下企业的财产均已被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的情况下,利用茜茜中心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万达利公司、聚力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所得款用来充抵茜茜中心的债务。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其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因此,根据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应对其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二审中陈章本积极缴纳罚金50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上诉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4)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章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评析】

1.陈章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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