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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合同诈骗罪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利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物,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利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利用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骗取、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合同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有效的,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情况为依据。比如,签订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骗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在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者受骗是行骗者行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获得财物,不能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被骗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作为行骗者赖以实现诈骗的合同,通常有三种:(1)签订,骗取现金或实物。通常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单位的钱财。
  就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导致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故意明显,只要所骗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但是,应当注意,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能力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如果签订后,行为人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则其诈骗犯意明显,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意图,这实际上是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或作其他用途,这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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