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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是合同诈骗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犯罪行为人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以收取培训费或者其他押金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并非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 原因如下: 首先,从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来看

  应当认定为。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犯罪行为人以签订为由,以收取培训费或者其他押金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并非。因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

  原因如下:

  首先,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因为其被纳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因此,其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以,此合同必须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

  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最初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是指经济合同。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因此,涉及劳务合同、等非经济合同的诈骗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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