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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林芬、邱来发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案情] 被告人:蔡林芬,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天富房地产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上海市海宁路266号。199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邱来发,男,1953年5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天富房
[案情]被告人:蔡林芬,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天富房地产发展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海宁路266号。199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
被告人:邱来发,男,1953年5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天富房地产发展公司董事,住上海市海宁路270号。1998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蔡林芬、邱来发自1997年1月至1998年8月,在分别担任上海天富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期间,因无力偿还天富公司到期巨额欠款,遂隐瞒真相,采用签订预售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协议、抵债协议等方式,将天富公司开发的“天天花园”福苑楼、天苑楼的部分商品房对外重复或重复销售。被告人蔡林芬利用重复抵押、重复售房骗取借款和冲抵债款合计60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蔡林芬亲笔签字并盖私章予以认可而骗得的款项计1300余万元,蔡林芬亲手经办并盖私章认可骗得的款项计300余万元,蔡林芬盖私章认可骗得的款项计4000余万元。被告人邱来发从中积极参与重复抵押、重复售房骗取借款和冲抵债款合计2800余万元。其中:邱来发亲笔签字骗得的款项计500余万元,邱来发亲手经办并盖蔡林芬私章认可骗得的款项计2000余万元。所骗款项均被蔡林芬、邱来发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息差及个人挥霍花用等。
另外,被告人蔡林芬于1993年9月至1995年间,利用担任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天富公司借人的银行贷款等合计928万余元挪至其个人经营的虹口区天天酒楼,并将其中124万余元用于购买该酒楼房产权,其余800余万元用于支付改建及装修该酒楼经营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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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蔡林芬、邱来发犯,蔡林芬还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被告人蔡林芬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将“天天花园”的部分商品房对外重复抵押、重复销售的诈骗故意,且其中一些盖有自己私章的预售合同并非自己所为。其对指控蔡林芬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蔡林芬购买长乐路皇家别墅在先,合同诈骗在后,因此,不能证明蔡林芬合同诈骗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至少可以说不是用来购买皇家别墅的。(2)天富公司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资公司。蔡林芬用重复抵押方式所得钱款主要用于还债和支付高额息差,是为天富公司谋取利益,这种犯罪是有权代表天富公司决策的蔡林芬决定的,体现了天富公司的意志,应属于单位诈骗。(3)起诉书并没有指控。因此,应当以蔡林芬个人直接实施的犯罪数额来确定蔡林芬合同诈骗的具体数额,即指蔡林芬以非法为目的,直接和他人签订合同或者直接指使属下和他人签订合同而诈骗他人钱财的数额。天富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售楼处人员事先盖好蔡林芬的私章,然后再使用的。蔡林芬对这种管理混乱所承担的责任,和蔡个人实施诈骗应负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被告人邱来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合同诈骗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天富公司的总经理,也没有参与将“天天花园”的部分商品房对外重复抵押、重复销售的诈骗故意和行为。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邱来发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应认定邱来发直接经办重复抵押、重复销售所得的数额。(2)邱来发的天富公司总经理一职是自称的,没有合法任命,不应认定。(3)骗取曹杨灯具厂借款一节,邱来发没有签字,也没有决定用哪些房屋作抵押,故邱不应对此节承担刑事责任。(4)灵敏公司被骗一节,实际上是天富公司为拖欠工程款而与灵敏公司签订抵债合同,与合同诈骗是有明显区别的。(5)邱来发在合同诈骗中只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从犯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