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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又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段、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
一、“非法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的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又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段”、“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

根据合理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所谓合理,就是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阶段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1]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具有诈骗性还是合法的标准”[2]上述种种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二)有利于澄清对“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

所谓的“合同诈骗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当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不但认识,而且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直接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两个特征。

(三)有利于准确定罪。

首先,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显得意义重大。有的学者通过对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特点之研究,提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3]有司法人员结合案例认为“而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4]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颇有研究的陈增宝则认为,“既然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5]其次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如我国目前在没有规定“侵犯罪”的情况下,有些行为人在掌握控制他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来处理。

(四)有利于合理量刑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之迟早,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而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则是量刑的根据之一。对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规定的刑罚比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普遍要重。如诈骗罪、盗窃罪显然比侵占罪、等要重。反映了立法者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而对犯罪所具有的不同态度。为我们认识与运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量刑意义提供了佐证。就同一类犯罪,在具体量刑实践中,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先,则可以对其酌情从重;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后,则可酌情从轻。在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之犯罪行为处罚要重;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处罚要轻。

二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表现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过程中。[6]有学者认为,刑法“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规定,并非是指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而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行为的时间或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发案时间。因此,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或之前。[7]另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转化形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诈骗。认为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存在转化形态的观点违背目的型犯罪原理,混淆与债权的界限。[8]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二者纷争的焦点是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目的的转化,换言之,即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比较复杂。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通说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财物交付(处分)”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将“合同签订”“对方财物的交付(处分)”作为参照点会有助于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产生的阶段分为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包括签订合同时)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即形成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经过预谋、策划以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可从行为人是否虚构合同主体、是否使用虚假的以及有无履约能力等作综合判断,行为人在虚构合同主体、使用虚假的担保或者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以履行合同名义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并取得对方财物后,自始至终也无任何履约行为,大致可以推定行为人一开始就存在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事前故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受支配合同诈骗行为往往呈现有计划、有步骤。对于这种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时就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无可非议的,笔者在此也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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