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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一、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立的立法背景
1997年3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 ,是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一般所侵犯的是公私,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除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刑法将单独列出罪名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更有利于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财产数额犯,其诈骗行为所获赃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虽然两罪名的底限都以“较大”为标准,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却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这种标准的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当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却已达到诈骗罪数额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做无罪处理。其主要理由认为:合同诈骗罪其诈骗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①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商事行为”来进行的,所以不能适用诈骗罪;另外,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适用,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诈骗罪是一般罪名,故合同诈骗罪优先适用。笔者认为,无论合同诈骗或是一般诈骗,毕竟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者存在犯罪竞合的法理关系,如果仅因未达到合同诈骗标准而就不追诉,这种对刑法的适用很不利于对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放纵犯罪之嫌。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合理处理好有关竞合适用问题。
二、从三个角度来分析竞合适用问题
(一)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各种刑事问题时,都应当也必须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紧密结合每一个法条和案件来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领悟刑法的真谛,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的某一条文,符合某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文不为罪”。结合本文来说,如果行为人的合同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恰恰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那么就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这也可以理解为“法有明文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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