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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验收,施工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 律师,你好: 我的问题是:1、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机构怎样确定?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仅鉴定了工程量,没有对单位造价进行鉴定,而是沿用原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位价格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验收,施工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

      律师,你好:

      我的问题是:1、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机构怎样确定?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仅鉴定了工程量,没有对单位造价进行鉴定,而是沿用原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位价格,最后计算出工程造价作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的这种做法符合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吗?

      律师回复解答:

      你好,

      1、诉讼中,鉴定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法院指定;

      2、如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单位造价,而没有约定结算时随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则鉴定机构引用原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位价格也是不违法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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