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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对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学说,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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