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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 2.本


    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函:_________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_________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_________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        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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