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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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