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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形下的借款合同无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由于涉及到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涉及到

,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由于涉及到金钱债务关系,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涉及到下列几方面内容的借款合同无效: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除外);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从借款内容上看,商业银行法第37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上述之一部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如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是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订阅的合同无效。

5、如果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无效代理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6、因或的订立的合同可因一方申请撤销而经确认机关确认并撤销后,合同无效。

另外,按商业银行法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上述人员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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