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借款合同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借款合同 >

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借款合同纠纷】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方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5号。

  徐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19层。

  法定代表人彭雅利,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苗,星美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二园1号4号楼4003。

  法定代表人胡宜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苗,星美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与被告星美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公司)、被告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斯泰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长,法官李仁、彭宁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09年2月26日,本院依据原告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申请和其提供的,对被告星美公司、英斯泰克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汝义,被告星美公司及被告英斯泰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称:

  2005年12月31日,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与星美公司、英斯泰克公司签订编号为1805S005DK-0l的《》和编号为1805S005DK-02的《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的贷款人均为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人均为星美公司,担保人均为英斯泰克公司。

  按照1805S005DK-01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向星美公司发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按照l805S005DK-0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向星美公司发放500万元人民币贷款,两份《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即贷款到期日均为2006年12月30日,利息均为年息6.138%,按季结息。两份《借款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星美公司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逾期借款收取罚息,罚息率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两份《借款合同》的第十条第五款约定星美公司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2005年12月31日,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与英斯泰克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805S005DK-01-BZ号《》和编号为1805S005DK-02-BZ号《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因为分别为1805S005DK-01号《借款合同》项下和1805S005DK-02号《借款合同》项下星美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

  上述合同签后,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按照两份《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星美公司分别发放了3000万元人民币和500万人民币贷款。

  由于星美公司因经营原因未能按照两份《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上述贷款本金,2006年12月30日,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与星美公司、英斯泰克公司签订1805S005DKY-01号《借款展期合同》和l805S005DKY-02号《借款展期合同》。按照1805S005DKY-01号《借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同意对星美公司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予以展期;按照1805S005DKY-02号《借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同意对星美公司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展期。两份《借款展期合同》期限均为6个月,展期到期日均为2007年6月30日,展期利率为年息6.93%,按季结息。两份《借款展期合同》的第三条约定,星美公司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有权对逾期借款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四条约定英斯泰克公司同意借款展期,为展期到期日后两年,并继续按原《保证合同》的条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两份《借款展期合同》到期后,星美公司未清偿贷款本金,虽经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多次催要,但星美公司、英斯泰克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责任。截至2008年12月22日,星美公司共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 302 851.93元,尚欠本金人民币30 697 148.07元,欠息人民币5 241 469.88元,合计人民币35 938 617.9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星美公司、英斯泰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秉公判决,准如所请。

  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星美公司向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 697 148.07元人民币及该款从2007年7月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现暂算至2008年12月22日欠息共计5 241 469.88元,合计35 938 617.95元人民币;2、判令英斯泰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星美公司、英斯泰克公司共同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原告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1805S005DK-0l号《借款合同》;2、1805S005DK-02号《借款合同》;3、1805S005DK-01-BZ号《保证合同》;4、1805S005DK-02-BZ号《保证合同》;5、借款借据;6、1805S005DKY-01号《借款展期合同》;7、l805S005DKY-02号《借款展期合同》;8、偿还借款本息凭证;9、催/还款通知书;10、《》;11、银行业务系统利息试算。

  被告星美公司答辩称:对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起诉的借款事实及未偿还本金部分没有异议,但是现在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能够给星美公司一定的宽限期,星美公司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星美公司认为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计算的罚息、复利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要求星美公司支付罚息、复利的请求。广发行北京方庄支行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因该笔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且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上一篇: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下一篇: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纺织工业总公司借款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