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借款合同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借款合同 >

民间借贷利息计入本金复利 法院判决不支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6月10日,威信法院麟凤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在借条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2007年8月15日,魏强向朱贵借款用于子女读书费用,借款本金为14000.00元,但借条中却写明借款20000.00元,其中6000.00元作为利息,并定于2008年2月15日归还。借款到

  6月10日,威信法院麟凤法庭审结一起纠纷案,对在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2007年8月15日,魏强向朱贵用于子女读书费用,借款本金为14000.00元,但借条中却写明借款20000.00元,其中6000.00元作为利息,并定于2008年2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朱贵多次追收,2009年5月魏强在偿还了朱贵4500.00元后对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2010年4月,原告朱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强偿还借款2000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求高利,审理中发现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本案原、被告以前关系较好,又系亲戚关系,有调解的可能。法庭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告释明了法律的规定,讲明亲戚和友情的关系,指出借条中6000.00元的高利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法得不到支持,鉴于此原告放弃了该部分的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魏强差欠原告朱贵的剩余借款也于6月10日支付10000.00元。


  (作者单位 云南省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



上一篇:借款合同纠纷的形式及处理办法

下一篇:“受要挟”写下20万元借条 父母向女儿女婿索款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