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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院成功和解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6


近日,崇文院民行处再次运用检察和解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 2007年9月,王某与李某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居间服务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出售给李某,房屋成交价款61万元;佣金1万元。在房屋居间买卖中,李

  近日,崇文院民行处再次运用检察和解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

  2007年9月,王某与李某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居间服务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出售给李某,房屋成交价款61万元;佣金1万元。在房屋居间买卖中,李某另向王某出具欠4万元房屋装修款的欠条。王某曾于2008年起诉李某要求给付4万元装修款及利息损失。后因王某欠条遗失且其证明李某4万元欠款未付的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此案败诉后,王某又以某公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其4万元损失为由,要求某公司赔偿。崇文法院以王某主张的装修款4万元已经生效判决驳回且证明某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向我院申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不具备抗诉的条件,但双方矛盾激烈,根源在于王某认为某公司明知自己欠条遗失且李某欠4万元钱未付,但却以假意答应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会出庭作证欺骗其与李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最终因某公司拒绝出庭作证致使其追回4万元装修款的诉讼败诉。时至今日,当时具体经办王某房屋买卖的职员早已离职,某公司作证更加不可能。所以,王某对某公司非常不满,在某公司门店多次吵闹和冲突,110曾多次出警。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曾建议王某就其与李某的诉讼案进行申诉,我院一并审查以便彻底查清事实,但王某不同意,且执意要某公司给个说法。为此,我们确立了争取双方和解的工作方案,我们与王某及某公司多次沟通和协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利弊,找出各自的问题所在,引导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通过我院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同意了某公司以此次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的佣金一万元为标准支付和解金,双方纠纷彻底了结的和解方案,并于近日在我院履行完毕,王某当场撤回申诉,并表示因举证困难对4万元的损失不再追究,两个诉讼的判决均息诉服判,不再控告申诉。这是我院运用和解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严重的对立情绪,彻底实现案结事了的又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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