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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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