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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买卖标的物概念及风险转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方,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样规定是因为路货买卖基本上是交付单据,在订立合同时,出卖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方,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样规定是因为路货买卖基本上是交付单据,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就必须把货物单据、所有权凭证及保险单等交付买受人,这属于拟制交付,路货买卖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风险事实上等于在交付时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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