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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

    试用标的物,在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者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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