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院按份共有,孙女获主要份额,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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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起诉多位长辈,主张继承祖父母与父亲遗留的农村房屋,多位长辈自愿将份额赠与孙女。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孙女,明确 “孙女获 3/7 份额,房屋由四人按份共有”。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继承争议:孙女求继承,长辈赠与

周瑶(原告,被继承人周建军之女,胜诉方)起诉周强(被告一,周建国长子,败诉方)、周伟(被告二,周建国三子,败诉方)、周涛(被告三,周建国五子,败诉方)、周磊(被告四,周建国六子,败诉方)、周敏(被告五,周建国七子,败诉方)、周静(被告六,周建国八子,败诉方)、刘芳(被告七,周建军妻子,胜诉方),诉求:1. 依法继承祖父母周建国、王秀及父亲周建军遗留的 “一号宅院”(北京市海淀区)9 间房屋(北房 5 间、西房 2 间、东房 2 间);2. 诉讼费自行承担。

周瑶主张:1. 祖父周建国(2022 年去世)、祖母王秀(2010 年去世)育有七子,父亲周建军(四子,2002 年去世)是其独女;2. 一号宅院 2000 年由父亲申请翻建,施工许可证列明家庭成员含祖父母,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3. 被继承人均无遗嘱,自己作为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

周强、周伟、周磊、周静辩称:若有应继承份额,全部赠与周瑶。

周涛、周敏辩称:同意按法律规定继承。

刘芳辩称:自己的房屋份额归己所有,应继承的丈夫份额赠与周瑶。

2. 关键事实:房屋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权属证据:2000 年《甲乡政府审核批给社员建房户施工许可证》显示一号宅院由周建军申请翻建,家庭成员含周建军、刘芳、周瑶、周建国、王秀;当事人均认可房屋由周建军、刘芳全额出资重建,祖父母未出资,且祖父母另有宅基地。

继承关系证据:派出所证明信证实周建国、王秀、周建军的去世时间及亲属关系;周建军先于祖父母去世,周瑶符合代位继承条件。

份额赠与证据:周强、周伟、周磊、周静当庭表示将应继承份额赠与周瑶,刘芳亦同意赠与自己继承的丈夫份额,有庭审记录佐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宅院房屋是否包含祖父母的遗产份额?

周瑶可继承的份额如何计算?亲属赠与份额能否一并处理?

2. 胜诉关键:房屋属父母财产,代位继承 + 赠与获多分

1)房屋归父母所有,祖父母无遗产份额,排除额外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原则)。

事实推导:① 物权归出资建造人:房屋由周建军、刘芳全额出资翻建,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祖父母未出资,不享有所有权;② 宅基地不发生继承:施工许可证虽列祖父母为家庭成员,但祖父母另有宅基地,且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剩余成员享有,不存在继承问题;③ 审批因素不改变权属:刘芳认可 “列祖父母多批一间房”,但审批权益不等同于所有权,无出资则不享有房屋份额,故房屋中无祖父母遗产。

2)周瑶通过代位继承 + 亲属赠与,获 3/7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事实推导:① 父亲遗产范围明确:房屋 50% 属周建军遗产,由配偶刘芳、女儿周瑶、父母周建国、王秀各继承 1/4(即房屋的 1/8);② 代位继承两次份额:王秀去世后,其 1/8 份额由周建国及七子继承,周瑶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 1/8×1/8=1/64;周建国去世后,其继承的 1/8+1/64=9/64 份额由六子继承,周瑶代位继承 1/7×9/64=9/448;③ 赠与叠加份额:周强等四人将各 1/448 份额赠与周瑶,刘芳赠与 1/8 份额,叠加后周瑶共得 1/8+1/64+9/448+(4×1/448)+1/8=3/7。

3)亲属赠与合法有效,法院一并处理符合便利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处分原则)。

事实推导:① 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周强等四人及刘芳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赠与,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② 一并处理节省成本:法院结合赠与意愿直接核算周瑶的总份额,避免当事人另行办理赠与手续,符合 “便利当事人” 的司法原则,大幅提升维权效率。

4)周涛、周敏未赠与,仅获少量份额,不影响周瑶胜诉结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事实推导:周涛、周敏未赠与份额,各自仅继承周建国遗产的 1/7×9/64=9/448,即房屋的 1/28,份额占比极低,不影响周瑶获得主要份额的胜诉结果。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宅院” 内北房 5 间、西房 2 间、东房 2 间归原告周瑶、被告周涛、周敏、刘芳共同所有,其中周瑶享有 3/7 的份额,周涛、周敏各自享有 1/28 的份额,刘芳享有 1/2 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继承 + 赠与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屋建造出资证据,明确权属基础

提交施工许可证、出资凭证(建材发票、工人证言)、亲属认可出资的录音 / 庭审陈述,证明房屋由父母建造,排除他人(如祖父母)的所有权,夯实继承份额的计算基础。

主张代位继承资格,厘清继承顺位

提交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若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明确主张代位继承权,要求继承父母应得的祖父母遗产份额,避免遗漏可继承权益。

促成亲属赠与,争取份额最大化

庭审中明确提出接受亲属赠与的意愿,引导愿意赠与的亲属当庭表态,请求法院在判决中一并核算赠与后的总份额,减少后续履行成本。

2. 农村房屋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出资是房屋权属核心,审批名单≠所有权人

农村房屋确权以 “出资建造” 为核心依据,即使宅基地审批时列入其他亲属,若无出资,仍不享有房屋份额;务必留存出资凭证,避免日后权属争议。

代位继承需及时主张,份额计算要精准

父母先于祖辈去世的,需在祖辈遗产分割时主张代位继承;计算份额时,区分 “父母自身遗产” 与 “父母应继承的祖辈遗产”,结合赠与情况精准核算,确保权益不流失。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出资建造人,无出资则无份额;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可继承父母应得份额,叠加亲属赠与可实现份额最大化”。

建议农村家庭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出资证据与继承关系,积极促成亲属赠与,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权属确权 + 代位继承 + 赠与整合” 的维权策略,高效实现继承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农村房屋继承中,“出资建造” 决定房屋权属,“代位继承 + 亲属赠与” 是实现份额最大化的重要路径,这是周瑶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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