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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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05
甘州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甘民初字第1165号] 原告张掖地区荣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荣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向荣,系该公司经理。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 委托代理人马吉虎,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光泽
甘州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甘民初字第1165号]
原告地区荣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荣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向荣,系该公司经理。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
委托代理人马吉虎,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登义,系该局局长。
单位性质:行政。
单位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南关汽车站对面。
委托代理人田慧新,系该局副科长。
被告张掖地区利克达特种动物养殖公司(简称利克达养殖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学东,系该公司经理。
单位性质:集体。
单位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南关汽车站对面。
原告张掖地区荣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被告张掖地区利克达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甘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5月25日以(2004)张中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掖地区荣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吉虎、陶光泽,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田慧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掖地区利克达特种动物养殖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荣光建筑公司诉称,1999年5月26日,第一被告投资开办的第二被告与我签订修建合同一份,总价7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我组织施工,第二被告以水泥等抵顶4000元,2001年6月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约定还款计划,约定的本金及利息390000元第二被告拖欠至今未付。2001年8月,第二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现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拖欠原告欠款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书面答辩称,一、本案中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第一被告开办第二被告”的事实,也不存在“系被告投资主管的张掖地区金属构件厂”的说法;二、答辩人与利克达养殖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构件厂是利克达养殖公司的开办企业,但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应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利克达养殖公司、构件厂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仍具备诉讼资格,不应该清算,也不存在让开办单位的清算组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26日,原告张掖地区荣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签订《修建货棚、宿舍水塔、锅炉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1.货棚长40米、宽5米、砖混结构,棚内抹面压光普通水泥地平、中间带隔层、屋面竹波泥帘,每平方米240元,造价48000元;2.总公司办公室16间,总面积460.8平方,砖混结构,每平米386元……;3.锅炉房下位2吨,面积按图纸施工结算,不包括锅炉座,地平在内每平方米造价596元,交工后按实际面积结算;4.水塔高18米、水箱 25吨,造价按预算执行,按图纸施工造价186161元;5.付款办法:开工不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在1999年10月至11月底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工程总造价60%或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为被告修建办公室11间(未完工)、水塔(未完工)、棚库10间(已验收)、职工宿舍10间、门房1间、马路(水泥、已验收)、菌种场大门(已验收),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01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前期已付部分工程款和双方签订的修建合同,经协商全部处理完善,甲方再付乙方350000元后帐目全部结清,付款时间6月 30日前……”同时,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另外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未偿付原告的工程款。2002年2月4日,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法人代表韩学东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马吉虎在原欠款的基础上再另加利息20000元,最迟于本年3月全部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仍未偿付。
另查明:1991年12月14日,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局(原张掖地区乡镇企业处)以张地乡企字(1991)第115号批复筹建张掖金属构件厂,隶属于第二被告。1992年3月1日,甘肃省张掖地区金属构件厂(简称金属构件厂)经张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7.07万元。1992年12月28日,金属构件厂决定成立张掖地区大有综合贸易公司(简称大有贸易公司),隶属于金属构件厂,经张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为韩学东,企业性质“集体”,大有贸易公司经营至1998年8月12日,申请变更名称为“张掖地区利克达特种动物养殖公司(简称利克达养殖公司)”,法人代表为韩学东。至1999年6月20日,利克达养殖公司向第二被告申请挂靠,同年9月7日,第二被告以张地乡企字(1999)第109号批复“同意挂靠为我处直属企业”。1999年9月7日,金属构件厂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张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张地工商企决字(1999)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企业营业执照。2000年5月19日,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主管单位为被告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被告乡镇企业管理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2000)第37号函一份,内容为“经我处研究决定,张掖地区利克达特种动物养殖公司隶属我处并直接管理……”。另出具书面函称“新购土地价值21704757.40元经我处研究决定同意将比项资金加入注册资金……”。张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 5月22日同意变更。2001年8月6日,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未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被张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张地工商行(企)决字(2001)第293号处罚决定书吊销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的营业执照。张掖地区利克达特种动物养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2004年9月14日,被告张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对被告利克达养殖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了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报告中称“利克达养殖公司的资产总值为43.1万元”,但报告中所涉及的资产均未经有关专业鉴定部门评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