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及欠缺效力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及欠缺效力 一、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