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醇民用液体燃料”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原告兴泽公司起诉称:1992年9月12日,我公司同被告赵燕珍、常庆成立的中南联合公 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定书》和《成交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分几次支付对 方318.88万元,并投资26.76万元完成厂区的基建。中南公司安装了生产设备和配套炉灶 、汽罐、汽桶,

  原告兴泽公司称:1992年9月12日,我公司同被告赵燕珍、常庆成立的中南联合公 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定书》和《成交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分几次支付对 方318.88万元,并26.76万元完成厂区的基建。中南公司安装了生产设备和配套炉灶 、汽罐、汽桶,我公司对设备是旧设备和炉灶缺少合格证提出异议。1992年12月以后,中南公司人员擅自离去,且该公司提供的配套设备因质量问题被晋城市技术监督局封存。1994年8月,中南公司已经改变了名称和经营范围,赵燕珍称已将卖给广东金山公司。我公司于1995年3月拆除了合成液化气厂的设备,支付费用17200元,支付租房租地费270829元。

  请求人民法院:

  一、确认《技术转让协定书》及《成交合同》无效。

  二、判令赵燕珍、常庆 返还技术转让费及配套设备款3188800元。

  三、判令赵燕珍、常庆赔偿基建投资几租赁费555 629元。

  四、判令赵燕珍、常庆赔偿贷款350万元的利息276万元。

  五、判令赵燕珍、常庆赔 偿第一生产年度可收益款2228000元。

  六、判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商贸局作为中南公司主 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判令中南大酒店在其注册资金1360万元范围内承担赵燕珍 、常庆应当承担的850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判令南宁市商业局在中南公司虚假注册资 金202万元范围内,承担对我公司的赔偿责任。

  九、判令广西南宁市商业装饰 与赵燕珍、常庆共同承担对我公司850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判令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二七区分局对中南公司非法注册进行民事欺诈给我公司造成的850万元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被告赵燕珍、常庆答辩称:

  一、双方签订合同时是两个行为,列赵燕珍、常庆为被 告不当。

  二、《成交合同》属,不能和并为主从合同一并审理,本案 应由交货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专利技术是合法的,许可原告使用该技术, 随后向广东金山公司转让专利权,不存在欺诈。

  四、兴泽公司将可得利益也计为损失无法律 依据,技术转让后的经济效益及风险不应由转让方负责。

  五、本合同是1992年9月签订并于 同年12月履行完毕,已经超过一年的。?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区分局答辩称:我方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工商登记 、注册、注销行为,我方与中南公司之间是行政关系,与原告起诉的民事关系不属同一性质 ,不应在本案中列为被告,并承担赔偿损失的,如有什么问题应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

  被告广西南宁市商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中南联合公司均是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我方只负责生产灶具供应对方,是买卖关系。我公司从不知道有南宁市江西农工 商总公司这个单位,更无经济往来,不存在接收其在中南公司中的权利义务的情况。?

  其他当事人未作答辩。?

  一审审理查明:1992年9月12日,兴泽公司与原郑州市中南联合公司(简称中南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 定书》和以技术转让相配套的专用设备为标的物的供货《成交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 开发ZN-1型无醇民用液体燃料(即合成液化气),中南公司将其拥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转让给 兴泽公司,转让费为35万元,生产权转让费为30万元,中南公司提供50吨储油罐8个及管道 、呼吸阀8个,加油机一台,共计30万元。另配套提供炉灶3000个及气罐6000个,合计218. 88万元。合同还约定,中南公司同意兴泽公司拥有山西省内专利技术转让权,包括专利生产 权、全国生产销售供应权。凡通过兴泽公司签约转让的,由兴泽公司签约收费,中南公司派 出专利高级工程师。所收费用两家五五分成。合同还约定,中南公司负责兴泽公司的生 产产品符合预批企标,并教会生产管理和售后服务,“全方位扶植上马”供应市场。合同签 订后,兴泽公司按约定于当日交款200万元(专用配套灶具的价款),又于1992年10月15日、1 0月19日分三笔交款113.88万元,总计付款313.88万元。中南公司根据《技术转让协定书 》第五条的规定,发出了关于转让专利生产技术的公告的“红头文件”,载明其专利技术从 1992年10月23日许可给兴泽公司实施并明确了许可的范围。兴泽公司在收到“红头文件”后 ,按中南公司绘制的厂区草图及其派出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实地规划完成了基建和厂区建设, 共投资267,600.77元。此后,中南公司将生产设备分批送到厂区内,并派工作人员进行安 装。安装过程中,兴泽公司发现送来的主要设备是使用过的旧设备,遂向对方提出异议。中 南公司副总经理雷群策当即保证不影响质量,安装后可重新协商价款。期间,中南公司将配 套炉灶、气罐、汽桶运来交货,经验收产品无合格证和说明书,兴泽公司提出异议,雷群策 解释因货物系整批发送并保证所有证件随后送来。1992年12月,在工程基本安装完成后,中南公司的人员突然离去,兴泽公司多次找对方协商试生产事宜,对方总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 ,所承诺的将配套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送来和设备价款再议也一直未兑现。兴泽公司对配 套设备抽样试用,发现有质量问题,即与对方交涉,并向晋城市技术监督局投诉,该局于1993年9月26日对该批设备封存,要求提供产品标准。1994年8月兴泽公司再次找对方交涉,对方已改变了名称和经营范围。经与赵燕珍交涉,要求,赵燕珍称已将专利权卖给广 东金山实业(以下简称广东金山公司),有关合同的履行等问题找广东方当事人 。兴泽公司于1994年9月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因诉讼主体不清未予受理。1995年7月,在另一中兴泽公司请求追加中南公司为第三人,未被采纳 。中南公司未按时缴纳本案所涉专利年费,1994年10月27日被国家专利局认定视为放弃取得 的专利权。为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兴泽公司于1995年3月即组织对已建成的合成液化气厂 进行拆除工作,支付费用17,200元,支付房租、租地费335,629元,另有办公费589,422.84 元,支付工资444,471元,欠交上级主管单位承包费150,000元(损失计算至1999年3月)。?

  一审法院另查明:中南公司成立之初,名义上是由广西南宁市江西农工商总公司投资,由郑州市原商业贸易中心提供租赁来的场地而成立,实际广西方并未投资。中南公司曾先后以 郑州市中原区商业局和郑州市二七区商贸局为主管单位,但这两个主管单位也未作投 资。1990年2月8日,在清理整顿公司中,中南公司被确认具有法人资格,予以保留,由郑州市二七区工商局给予重新登记,注册资金为202万元,但该资金未到位,郑州市二七区商贸 局作为主管单位也未再投资。中南公司于1992年8月16日与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劳动 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中南公司出资290万元,将一马路办事处未完综合楼竣工,从而取得该综合楼十八年的使用。1992年10日,一马路办事处申请成立郑州市中南大酒店,赵燕珍为总经理。中南公司于1992年12月撤销,1992年12月30日,中南大酒店以场地建筑和十八年使用权折价1360万元为出资,与港商合资成立了中南大酒店公司,常庆任董事长,赵燕珍 任总经理。常庆、赵燕珍提供的三份证据,经山西省公安厅技术鉴定确认,南商(92)字第126号南 宁装饰公司《关于郑州市中南联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批复》一文的印章与该公司历 年来使用的印章不一致,该公司否认其发出过该批复文件。南农总司字(1989)第38号广西 南宁农工商总公司《关于划拨中南联合公司款项的批文》所盖印章与其在工商登记表中所盖 印章不是同一印章。南商办字(1990)第8号南宁市商业局文件的印章与南宁市商业局在《联合协议书》中所盖印章也不是同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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