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抗居间合同纠纷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6

1993年,中介人高抗得知昆明某通信有限公司(简称通信公司)要给800兆手机投保的信息后,高抗将该信息提供给某保险公司的两位领导。保险公司的领导承诺如果此事做成,可以给高抗手续费。之后,高抗就约两家公司领导见面,促成了800兆手机投保业务的成交。保险公司的领导

  1993年,中介人高抗得知昆明某通信有限公司(简称“通信公司”)要给“800兆”手机投保的信息后,高抗将该信息提供给某的两位领导。保险公司的领导承诺如果此事做成,可以给高抗手续费。之后,高抗就约两家公司领导见面,促成了“800兆”手机投保业务的成交。保险公司的领导同意按通信公司代收“800兆”保险费的3%提取手续费给高抗,并让保险公司的员工戴韵涛、文尚志把3%的手续费付给高抗。

  1994年5月到1998年1月,高抗共领取了手续费88300元。2002年3月,戴韵涛,文尚志因涉嫌贪污被逮捕。检察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账务进行鉴定,结论是:1993年4月至1998年7月期间,文尚志以“手机或传呼机手续费”按3%至5%不等的比例,从国内营业部银行账户中提出手续费243万多元,其中以通信公司的名义提取手续费100多万元。2003年,昆明中院认定戴韵涛,文尚志构成贪污罪。随后,高抗才得知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遂委托谢同春律师作为代理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95万余元中介费。

  本案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高抗报酬9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后,保险公司还是不服,又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昆明中院再审后维持了二审判决。

  谢律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关系、材料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后,认为本案系无书面合同,又涉及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居间合同纠纷案,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合理组织,提出代理意见。经过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事实支付行为,认定了双方口头居间合同成立;并依据证据认定了居间报酬的数额;同时法院还采纳了本案中对民事案件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否定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从而保护了本案当事人高抗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刑民交叉案件,确立不能以刑代民的审判思路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高抗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抗的委托代理人,我们参加了法庭的庭审调查,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共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刑经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该组证据被告方已经没有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也未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

  该两份证据证实:1、戴韵涛、文尚志因为贪污保险公司公款被判刑。2、戴韵涛、文尚志向公司领导提出对方除10%的安全奖外,还需要3%的手续费。公司领导同意了,但强调安全奖和手续费必须按照协议全部支付给对方。3、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手续费的说明”,就无线移动电话而言,公司没有采用过手续费包干的做法,而是采用的据实列支的方法。4、保险公司与昆明市电信局、云南省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办保险 业务的协议中,未约定除安全奖以外的手续费提取事宜。5、戴韵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时,主动承认其在手机保险业务中将手续费一百余万元占为己有。6、案件于2004年3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

  第二组证据:系戴韵涛、文尚志贪污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刑经初字第12号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该组证据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刑经初字第12号案件中的卷宗材料,系国家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不属于证人证言,证据形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规定的证据形式。该组证据证明了以下内容:

  1、王南亚证言笔录(证据第10页)

  王南亚说道:我问高抗有没有关系为保险公司拉点业务,高抗讲还是这种机会拉保险业务,我将这个信息向保险公司营业部领导马宏、王健讲。马宏、王健很高兴,答应如果做成了,可以给中介人手续费。我将马宏他们答应做这个信息告诉高抗。后来营业部财务室的文尚志通知我去帮高抗领钱时,我才知道保险业务签下来了。

  2、马宏证言笔录(证据第24页)

  马宏在回答关于10%安全奖之外,还按3%~5%提手续费的问题时说道:戴韵涛、文尚志提出,对方除10%安全奖外,还要3%的手续费。我们研究为了保住业务,决定让戴韵涛、文尚志提取这笔手续费给对方。后来两人陆续来提手续费,我和王健都签字同意了。但前提是全部支付给对方。

  3、戴韵涛供述笔录(证据第26-27页)

  戴韵涛在回答提取800兆移动公司代收保险费的3%的手续费的问题时说到:“按800兆移动公司代收保险费的3%提取手续费是马宏定的,他让我们把3%的手续费支付给介绍人高抗。

  4、文尚志供述笔录(证据第32页)

  文尚志在回答“送给800兆的手续费是给谁?为什么要给?”的问题时说:手续费是给高抗;马宏答应的,这项业务是高抗拉来的,手续费给高抗就行。

  5、高抗的询问笔录(证据35页)

  高抗在回答“你与保险公司有何经济往来时”,答道:云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800兆)要给800兆手机投保,我认识保险公司的人,就给他们做了介绍。业务做成后,马宏告诉我,我可以给你一定比例的中介费,这是公司的规定。中介费是保费的3%。后来保险公司给过我数目不等的现金。

  第三组证据,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亚太鉴G字(2002)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该证据系戴韵涛、文尚志贪污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刑经初字第12号案件)中的证据材料。

  该组证据证实:

  1、本案被高自1993年8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期间,向云南通讯股份公司收取其代收的“800兆”手机保险费额2749万元;

  2、本案被告自1994年4月至1998年1月陆续支付给本案原告的代理手续费总额为8.83万元的事实;

  3、云南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中也称800兆或云南通信公司;

  4、1993年8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期间,在办理云南省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过程中,以手机续费提出的款项为104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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