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6
[原告]:高杨有楼房一套,2007年8月经**房地产经纪中心联系,与被告李海燕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总价格330000元,另约定签字时被告支付高杨定金5000元。签字后被告向高杨支付了定金5000元,出具了收据。但因其单方原因被告抢走了尚未装好的现金自行离去,后得知被告已
[原告]:高杨有楼房一套,2007年8月经**房地产经纪中心联系,与被告李海燕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总价格330000元,另约定签字时被告支付高杨定金5000元。签字后被告向高杨支付了定金5000元,出具了收据。但因其单方原因被告抢走了尚未装好的现金自行离去,后得知被告已经不再购买此房屋,故其损害了我的 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给付原告居间费8250元。
[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首先中介人填写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名字不对,甲方高杨写成了高扬,乙方李海燕写成李海艳,甲方房屋共有人马曼娜未被例入在房屋出卖人内。
其次马曼娜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共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露面,未签字,知识由同属房屋共有人与出卖人的高扬在没有马曼娜对其房产份额出卖委托书和公证书的情况下,替马曼娜代签和同事不能表达马曼娜的真实意思的。
再次房屋中介人在填写好中介居间费用为1000元后,又改写为2000元,是未征地答辩人同意的,也是答辩人所不能接受的
[被告]:综上述理由,答辩人认为此合同不能表达所有房屋出卖人、购买人的真实意愿和中介人乘买卖双方愿买愿卖之机,欺诈答辩人多交1000元中介费的情况构成了合同无效条件,被答辩人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应当规范服务行为,应当确保服务质量确保居间协议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不顾居间协议的合法性而强行收费,更不应以涂改居中收费的金额方式,来欺诈被服务人的钱财。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主张居间费用计算依据意见
[被告]:没有违约条款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作为中介服务人应有告知义务,作为交款人具有知情权,没有尽告知义务在购买人也不知道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我们认为不应彩信。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双方对各自的诉辩主张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事项,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原告方被告以及卖房人三方的协议,证明被告和高扬签订了买卖协议,时间是2007年8月30日,房屋总价款33万元,合同第一条被告对甲方上述转让房产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第3条规定,签字之日起,被告应支付定金5000元整第5条规定签定合同时被告支付居间费用2000元,第8条规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协议条款否则甲方所收定金不退还,第9条规定,证明被告应该给付居间费用
[审判员]:原告,给付居间费用是8250元还是2000元
[原告]:原告请求变更一下,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居间费用2000元,把原来8250元变更为2000元,有合同原件,我提交法庭(已提交)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提交的证据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合同是无效的,中介人出示这合同书上,中介人写甲方高扬,扬字书写错误,乙方的燕书写错误,甲方这所房屋是高扬和马曼娜双方共有,他这房屋有两个产权证,马曼娜有30%产权,高扬有70%产权,也有产权证,房屋共有人马曼娜没有我到场没有签字,在签字时候高扬代马曼娜这是甲方,这代是带领的带,这话怎麽理解我们不清楚,如果是代理的代的意思,他戴表马曼娜,高扬70%没有签名,如皋没有代理吗满呢那马曼娜30%股份没有签名,也没有委托书,更谈不上公正,没法证明买方全部到位,没法证明是两个共有人的共同体现,这是被告始终坚持,必须房屋所有人全部到位,高扬不能代表所有人的真实意思,2000元中介费显然是改动的,原来是1000元现在改为2000元,在甲方签字时候合同变成2000元把1改称2,甲方马曼娜没有到场,所以被告说这合同不算,另外中间还有一句话,合同中间后边加几个字付款同时办理委托公正,这话在买方签定协议时候没有,这是中介人自己加的,不知道甚么意思。
[审判员]: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性有异议,协议书头甲方乙方有误,认为协议无效因为另外一个共有人没有到场
[被告]:对
[审判员]:原告有解释的没有
[原告]:高扬和被告没有把身份证拿出来是一个笔误,在下面签字地方高扬和被告本人签的,所以主体以签字为准,身份证名称和实际名称是一致的,关于中介费用修改的问题是双方经过协商之后共同达成的,如果被告认为是原告擅自修改,被告应该由一份协议可以拿出来比较,如果被告合同上写的1000元原告没有任何说的,三方协商结果,每人一份,都是2000元。
[被告]:因为当时被告不同意,所以也没有给被告协议。
[审判员]:协议书原本,填充之前,双方签字之前是谁提供的。
[原告]:协议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
[审判员]:按照你方观点,2000元涂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
[原告]:对。
[审判员]:房屋产权人是谁
[原告]:高扬和马曼娜
[审判员]:对于产权人告知被告了没有
[原告]:告知了,当时签合同时候高扬带两个房产证去的,而且还出示了马曼娜给高扬的委托书,他们之间是朋友关系,所以被告知道共有情况,在协议第一条有明确表述乙方对上述房产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
[被告]:要这委托书,拿不出来,所以写的代签
[审判员]:签定协议后被告是否找过原告表示继续购买房屋
[原告]:当时签完合同之后被告和他朋友进行了联系,被告顺手拿走了6000元,当时暂付中介1000元高扬5000元,后来被告自己拿走表示不再购买房屋了。
[审判员]: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有证人证明当时跟中介人协商的1000元,证明与原告协商当时中介费用1000元,证人申某。
[审判员]:传证人进庭
[审判员]:你的个人情况
[证人]:申某,女……..
[审判员]:你与被告甚么关系
[证人]:我和被告是同事
[审判员]:被告在原告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你是否在场是否知情]
[证人]:签合同时候我不在场
[审判员]:签合同之前你知道被告购买房屋相关事宜吗
[证人]:知道
[审判员]:你是怎麽知道?
[证人]:我和被告一块去找原告的,看房子时候我们一块去找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