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一般买卖合同案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案件所举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间接证据是否构成证据链,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可以运用高度概然性原则认定案件事实。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二)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案件所举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间接证据是否构成证据链,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可以运用高度概然性原则认定案件事实。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二)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案件所举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间接证据是否构成证据链,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可以运用“高度概然性”原则认定案件事实。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二)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四)审级:一审。

  (五)机关和:

  审判机关:

  独任审判:

  (六)审结时间:2006年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许xx诉称:

  我与被告王xx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协议。王xx自愿将房屋卖给我,价格203000元,由我承担相关手续费、置换评估费。当天我就找妻子的三姨刘淑珍借了13000元钱,然后和王xx一起将这13000元存入其名下存折内。王xx承诺2006年5月腾房。后王xx反悔,让我把拿走。我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应全面履行,现王xx单方毁约,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王xx的合同,由王xx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房屋置换评估费。

  被告王xx辩称:

  我确实曾与原告许xx签订协议打算将房屋卖掉。但后来考虑到我没有腾房去向,所以签订合同后当天我就表示不同意卖房了,并及时通知了许xx。许xx没有实际给付我定金,所以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

  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xx北路房管站述称,听从法院判决。

  三、一审事实与证据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座落于本市红桥区丁字沽新村四段9号楼106室系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xx北路房管站管理并由被告王xx承租的公产房。2006年4月30日,许xx看到王xx在自家玻璃上贴条卖房的消息后,与其协商买房事宜。经协商,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今有王xx自愿将坐落红桥区丁字沽新村四段九号楼106室房屋两间售给许xx,成交价格为贰拾万零叁仟元整(203000元),过户费由许xx负责。买方许xx交付王xx购房定金壹万叁千元整(13000元)其余房款服从津房置换要求。……卖方应在5月20日前将房屋腾空。”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当天,许xx到天津市商业银行红桥支行提取妻子之姨刘淑珍名下13000元现金。同日下午2时许许xx及其妻与王xx一起先到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红桥支行红桥北大街储蓄所,王xx以自己名义存入人民币13000元。然后双方到津房置换办理相关手续,许xx交付50元房屋置换估价费,王xx则将等相关房屋手续交给了津房置换。

  原告许xx提供证据的有:

  1、房屋买卖协议书

  2、房屋置换估价费票据

  3、刘淑珍名下天津市商业银行津卡存取款回单

  4、中国银联天津分公司消费凭单

  5、王xx名下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

  6、证人刘淑珍当庭作证

  被告王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于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置换估价费票据、王xx名下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均无异议,但这说明不了原告给付他13000元定金。对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

  被告王xx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四、一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为公产房屋置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王xx单方违约,不履行。原告许xx主张,王xx亦表示同意,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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