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合同细节,致纠纷频现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导读] 房产买卖是一种典型的房地产交易。它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仅的转移,也包含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 房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二手房新政陆续出台 忽视房产买卖合同细节致履约纠纷频现 随着

[导读] 是一种典型的房地产交易。它不仅包含了房产仅的转移,也包含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 房产买卖是指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新政陆续出台 忽视房产买卖合同细节致履约纠纷频现 随着

  忽视房产买卖合同细节致履约纠纷频现

  导读:随着国家调控房产政策和地方细则的陆续出台,房产买卖中的各种违约情况有所增多。近期,房产市场成交量大幅萎缩,观望气氛浓厚。少了浮躁,多了理性,买卖双方可静下心来做点功课,尤其是合同功课,不要因为忽视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导致稀里糊涂违约。长宁区法院近日判决的几起房屋买卖案件,就比较典型,对应有所启发。

  案例一:迟延出具收据"讨"来违约

  【案情】2009年4月,经中介公司介绍,郭小姐以128万元购买黄先生名下一套住房,约定首付款28万元分别于4月18日前支付1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18万元,其余100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9月7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另约定,以总房价的万分之三按日计算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签约后,郭小姐支付了第一笔房款10万元,黄先生出具了收据。8月25日,第二笔18万元房款汇入黄先生银行卡,但黄先生没有及时出具收据。急于申请贷款的郭小姐于28日、29日连着两次发函催告,黄先生于8月31日出具了收据。9月7日,黄先生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还没办妥贷款手续的郭小姐没有到场。第二天,办完贷款手续的郭小姐通知黄先生9日办理过户手续,但黄先生没去。郭小姐随即通知黄先生改到11日,但到了11日,郭小姐等到的却是黄先生的通知书。9月14日,郭小姐向法院。黄先生则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郭小姐没有到场,因此自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至于收据问题,因为合同约定第二笔房款在8月30日前支付,自己31日出具收据并不违约。

  【判决】法院判决黄先生应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郭小姐名下,将房屋交付,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郭小姐应支付剩余房款100万元。

  【律师点评】从表面上看,郭小姐未能及时办妥贷款手续,致使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交易过户。但卖家的首付款证明是贷款审批的必要材料,被告迟延至第六日才出具收款证明,其疏于履行合同的责任显而易见,因此,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案例二:自设履行顺序"想"成违约

  【案情】2009年7月4日,许先生以125万元的总价购买武女士的一套房屋。双方对支付房款、交接房屋、办理过户等作了具体约定,并约定违约金按总房价的20%计算。签约后,许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同年8月8日,武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许先生。8月31日,武女士要求许先生付清余款,可许先生却认为,理应先办理过户,交接了房屋后再能支付尾款,因此提出于9月5日办理过户后支付尾款,被武女士拒绝。9月21日,武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支付12万元尾款和25万元违约金。许先生也于29日另行起诉,要求武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许先生认为,按照合同履行的顺序,应该是先办理过户,后交接房屋,再支付尾款。武女士虽提前交付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理所当然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判决】法院判决先由许先生向武女士支付12万元购房款,再由武女士协助许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许先生另须支付武女士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

  【律师点评】与许先生持相同观点的人不在少数,认为这样操作才顺理成章。但联系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由于在产权过户前交接房屋并不违反合同,双方也未约定产权过户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因此,许先生先过户再付款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可以说,许先生是吃了"想当然"的亏。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调整。案例三:银行放款前提"逼"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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