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
标的物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各国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合同成立主义 合同成立主义的观点主张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即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这一立法模式以法国为代表。同时,《法国民法典》中将“合同成立之时”界定为“标的物确定之时”,也即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已经确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即发生转移,而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确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确定之时发生转移。 (二)以标的物的确定为过渡条件的交付主义 这是美国采用的立法模式,按照这一立法模式,在买卖合同中,原则上以交付时间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同时,通过标的物的确定设定一个过渡条件,即买卖标的物在确定之时,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取得特别财产权。在标的物交付时才发生所有权完全转移,同时表明,交付毫无例外地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三)交付主义 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多主张动产于交付时,不动产于登记时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德国法认为,买卖合同的签订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概念,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是法的范畴,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契约只使债权人享有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但本身并不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所有权的移转是物权行为的结果,其动产需交付,在不动产必须登记。适用“交付主义”的立法例一般均不排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同时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另有规定的须适用特别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根据实践中交付的方式并结合法律的一般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般按以下规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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