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认可期限内未作表示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标的物为试用或检验的目的交付于买受人者,如买受人未为表示,视为认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因试用已交付于买受人,而买受人不交还其物或者于约定期限或者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不为拒绝之表示者,视为承认。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