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一、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其实质即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允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文的内容除有说明外,也均是以买卖合同为例的。 合同的效力是产生当事

一、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就有关、义务达成的协议,其实质即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允诺。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文的内容除有说明外,也均是以买卖合同为例的。 合同的效力是产生当事

 一、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其实质即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允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文的内容除有说明外,也均是以买卖合同为例的。

  合同的效力是产生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因为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确定的,自由的空间自然非常巨大,一般情形下,只要是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就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约定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又因为合同是双向性的,使得合同的自由性成为双刃剑,因为一方在合同中的利益,就会成为对方的负担或不利,合同都是需要通过对方的行为才能实现的。因此,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设计,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以及最终能否实现经济目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事先约定较为完善的合同,能使自己在具有法律保障的合同条款中,处在比较主动地位并降低相关的风险。虽然不能认为有了完善的合同条款就能“高枕无忧”,因为一项商业交易能否成功,除了法律风险,还有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存在,但是,一个具有法律保障和较低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却是交易成功的重要前提。

  那么一份完善的合同应具备那些条款呢?一般来说,一般完善的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缺少上述任何一项,都不能算是一份完善的合同,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下面我按照的过程,结合上述合同内容条款,以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简要说一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合同的签订是一个谈判的过程,用法律语言来概括这一过程即《合同法》上谓之的要约、承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何谓要约?何谓承诺?简单的来讲,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你想卖出一批产品,向客户发出报价,表明我有什么产品、价格如何、数量多少,如何交货(期限、地点、方式)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经对方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构成了一项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比如客户对你前面的报价作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双方的一项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如果客户对你的报价内容作出修改的回复,比如要求增减数量、减少价款、变更交货的期限、地点、方式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的,则不是承诺,而是构成了一个“反要约”,即新要约,你对“反要约”可以作出是否同意表示(即承诺),这样,经过要约和反要约的多次磋商过程,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最后一方表示承诺后,合同也就成立了。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即行生效,但某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不动产合同和权利合同等,自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

  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那些问题呢?

  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一般应系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及必要时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明书等,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避免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等草签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做好以上三点,我们才能对对方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其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存在、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有了事先的掌握和了解,以防止假借合同行骗事情的发生。对于一些重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最好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此外,对于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签订合同时,也应了解其是否有代表权,必要时,亦应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实践中经常见到公司某些业务员个人以某公司的名义骗签合同,也没有公司在合同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书之类的东西,签订合同的人逃之夭夭后,合同最终无法全面履行,也很难追究该公司的责任。这也要求我们注意到,下列材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如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各类电话等通讯工具号码以及未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资料等等,至多是一种参考信息。

  2、防止。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上面也提到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实践中很多纠纷也是因此而起的,主要是防止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上述无权代理的情形,无疑会对履行义务的一方造成损失。

  (2)

  某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某,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吩咐张某: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可由张某自行决定,张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某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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