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有证据 买主担保共担责

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判决被告谭某偿还原告林某欠款7万元;被告安某对7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被告谭某购买原告林某汽车一辆,价值118000元,下欠70000元,于2005年12月16日打一欠条,2006年12月17日,被告谭某制定还款计划,并有安某进行担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判决被告谭某偿还原告林某欠款7万元;被告安某对7万元承证责任。 2001年12月被告谭某购买原告林某汽车一辆,价值118000元,下欠70000元,于2005年12月16日打一,2006年12月17日,被告谭某制定还款计划,并有安某进行担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判决被告谭某偿还原告林某欠款7万元;被告安某对7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被告谭某购买原告林某汽车一辆,价值118000元,下欠70000元,于2005年12月16日打一欠条,2006年12月17日,被告谭某制定还款计划,并有安某进行担保。现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双方形成纠纷。原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70000元。为此,原告林某提供了卖车协议一份(上面有担保人安某的签字)、收款条两张(即以前被告谭某还款的证明)、还款计划一份、欠条一张。被告谭某、安某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卖车协议、收款条、被告书写的欠据及还款协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谭某欠原告林某车款70000元的事实,理应偿还。还款协议上有担保人安某的签字,系安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安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当谭某没有能力还款时,安某应负责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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