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裁判要旨 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 法律 的,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 案情 2003年4月5日,原告东莞长安街口恒泰纸品厂及原告恒泰瓦通制品厂有限 公司 ,二原告与被告恒业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恒业印刷有限公司,洽谈供销瓦楞纸箱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恒业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恒业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街口恒泰纸品厂和原告恒泰瓦通制品厂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港币708552.97元和滞纳金港币14171元。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