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5
一、案情介绍 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订了一份
一、案情介绍
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张小毛在后半个月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钟永生、黄冬林先后付给张小毛81500元,张小毛仅于2003年7月31日提供给钟永生、黄冬林2003年7月31日至12月21日3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钟永生、黄冬林在间伐部分林木时,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在运输杉木棍时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分局以无证运输扣车罚款。此外,钟永生、黄冬林请人伐木、运木、修路等付工资42030元,卖杉木棍得款31005元。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纠纷,钟永生、黄冬林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张小毛返还已收取的81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二、裁判过程
(一)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张小毛依约应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向钟永生、黄冬林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而仅提供35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且未提供木材运输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对造成钟永生、黄冬林的经济损失,张小毛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钟永生、黄冬林无证运输林木损失,因系钟永生、黄冬林自身过错所致,应由钟永生、黄冬林自行承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第97条、第107条、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万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1、准予钟永生、黄冬林与张小毛解除买卖合同;2、由张小毛返还已付价款的50495元,并赔偿钟永生、黄冬林经济损失42030元,合计92525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张小毛负担。
(二)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
上诉人张小毛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钟永生、黄冬林已依约在山场上砍伐林木。2、张小毛已依约付清2.6万元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3、钟永生、黄冬林还有存货9万余元可得。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钟永生、黄冬林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钟永生、黄冬林承担。
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一份公平、公正、正确的判决。1、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仅办了3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一直拒不办理无奈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无证运输39车100余立方米间伐杉木,终有一次被万载县公安局三兴派出所拦获二辆运木头的农用车,被扣车罚款。2、张小毛称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付出了近3万元没有根据。3、山上未砍伐的林木因封山不能砍伐,已砍下的被偷了不少,且不能运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再无收入可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张小毛的上诉请求。
(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双方有无过错,责任应如何承担?
张小毛、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未取得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森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林木运输证,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双方即进行万斤坑68亩森林的买卖活动,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第1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37条第1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的第(5)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 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不当,应予纠正。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因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小毛按无效合同已收取了钟永生、黄冬林购买森林款81500元,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张小毛应予返还。同理钟永生、黄冬林出卖林木所得31005元,亦应返还给张小毛。互抵,张小毛还应返还钟永生、黄冬林50495元。
钟永生、黄冬林为砍伐森林,运出林木,付出了修路、砍伐和运输林木的工资等费用42030元。因买卖合同无效,不能继续履行,无法收回,应认定为损失。本案双方都有过错,应按照双方的 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小毛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办理林木运输证以及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即将非法所购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木转卖给钟永生、黄冬林,导致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张小毛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仅提供3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办理林木运输证的情况下,超量砍伐林木,无证运输,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
张小毛上诉称为钟永生、黄冬林砍伐林木支出近3万元的费用,除付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26000元钟永生、黄冬林无异议外,其余费用张小毛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返还钟永生、黄冬林支付给张小毛的81500元已扣去钟永生、黄冬林出卖杉木棍所得31005元,故张小毛无损失。
张小毛上诉称钟永生、黄冬林还有9万余元可得。因买卖合同无效,且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钟永生、黄冬林再无分文可得,张小毛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