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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房屋可以买卖吗——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时间:2018-11-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先生起诉称:2010年12月19日,我与被告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已有的坐落于甲市A地95号房屋第3层(加层)301室套房预售给我;该套房建筑面积109平方米,每平方米为2600元,总价款2834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我先预付购房款15万元,2011年5月30日前房屋竣工交付时再付余款133400元;若被告届时未能交房,被告按我已交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我不能按时支付房款,则按日支付未付余款万分之五违约金。当日,我即按约预付了购房款1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据。2011年5月30日,按协议交付套房的时间已到,被告不能交房,我多次交涉,被告夫妻均以种种理由加以搪塞,至今仍拒不履行交房义务,导致我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我和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我依约先行支付购房款并无不当;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套房,已明显违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2、责令被告返还购房预付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二、被告答辩

  被告沈先生、杨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12月19日,原告罗先生与被告沈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沈先生将座落于甲市A地95号楼房第3层301号套房出售给原告,每平方米2600元,套房建筑面积109平方米,交付时双方按实际面积计算,多还少补;签订协议时原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2011年5月30日前房屋竣工时付清余下购房款;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1年5月底等相关权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15万元,但至今被告未按约交付房屋。另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解除原告罗先生与被告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沈先生、杨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先生购房款150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合同已经生效,原、被告均应受合同约束,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双方买卖的房屋座落于甲市A地95号楼房第3层301号套房,所建设的房屋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系违规建设,且新建后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且被告沈先生的建房属违章建设,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不一定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后果,但合同生效能够产生债权法上的效果,故本案应保护原告的债权。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沈先生购房款15万元,被告沈先生应予返还该款。被告沈先生将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擅自购买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予解除的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沈先生、杨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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