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违约合同救济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时间:2018-11-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先生起诉称:我是乙区XX街道办XX村的80年代来村的外来户户主,我于上世纪80年代建造住房,居住至今。被告是XX村村民。2009年7月,被告与包括我在内的外来户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我自建房屋。我在2011年才得知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在2016年向乙区城乡统筹发展局申请我9人房屋的基本信息。该局回复,XX村在2011年进行“城中村”双登资料时将我9人房屋进行了登记。随后,我向乙区城乡统筹发展局、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得知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XX乡XX村拆迁安置工作方案》。该方案中规定,我作为外来户在本村有自建房屋的能够享受房屋拆迁还建。我认为,被告采取欺诈的手段购买了我的房屋,利用“城中村”改造的扶持政策,取得“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且协议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院判令: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位于乙区××街道XX村1015号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先生答辩称:1.XX村的“城中村”改造,自2008年起实施,原告这些类型的外来户按照村里的规定不能纳入安置范围;2.原告这些外来户做的房屋为危房,属于临时建筑,且当时该房屋的土地是有争议的,现在置换后已经属于XX村;3.原告所述我欺诈不属实,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双方均为自愿的,且已经支付购买房屋的费用;4.并未违反一户一基,原告的土地也没有手续,只是买了破棚子,不是宅基地,况且村里针对这个房屋也没有还建房屋的补偿,只给了补偿费。综上,协议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原告郭先生(系外来户)来到甲市乙区XX街XX村(原为甲市乙区XX乡XX村),并在该村自建房屋,居住至今。该房屋至今未办理相应的权属证明。200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吴先生(系XX村的村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的自建房屋卖给被告。该协议书载明,“虽达成协议甲方(原告)还可继续留住和耕作,一旦临近拆迁,乙方(被告)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搬离。”签订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另查明,2009年3月1日,甲市乙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制定了《XX乡XX村拆迁安置工作方案》。2011年,原告郭先生的自建房屋纳入了XX村的双登资料。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1.被告是否以欺诈手段订立协议书,损害国家利益。首先,原、被告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如果临近拆迁,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搬离。据此,原、被告对原告的自建房屋面临拆迁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告向原告隐瞒了拆迁的事实。之后,被告依约履行了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其次,即使原告并不知道《XX乡XX村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XX乡XX村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甲市乙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关于原告等人双登信息的回复)也不能证明被告是在知道该工作方案的前提下对原告实施了欺诈,并且也不能证明买卖房屋的协议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原告提出协议书无效的此点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提出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本案为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农村宅基地买卖法律关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为。被告作为甲市乙区XX街XX村的村民,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买卖本村的房屋。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提出协议书无效的此点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分享到:
上一篇: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北京房产律师 下一篇: 购买房屋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房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