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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一起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时间:2018-12-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金先生起诉称: 2011年11月22日,我与被告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殷女士将位于甲市XX镇XX小区89平方米的房屋,以房款15万元卖给我。后我交清了购房款,但殷女士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且将房屋又卖给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殷女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1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殷女士答辩称:原告金先生起诉的事实不成立。我与原告双方虽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没有履行。金先生没有履行交付购房款的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因我丈夫准备从金先生借款15万元,同意用房屋作抵押。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我没有义务交付房屋、协助过户和返还房款。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先生与被告殷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殷女士将位于甲市XX镇XX小区89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金先生,房款15万元,一次付清;殷女士配合履行过户义务,过户日期2012年11月21日前;如因殷女士原因致使房屋不能买卖,殷女士双倍返还现金。殷女士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金先生买房款拾伍万元整”。殷女士对《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因殷女士的丈夫(已于2016年5月去世)准备向金先生借款15万元,殷女士同意用房屋作抵押。未收到购房款15万元,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殷女士没有义务交付房屋、协助过户和返还房款。另查殷女士于2017年5月18日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已过户。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解除原告金先生与被告殷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被告殷女士返还原告金先生购房款15万元,给付违约金5万元,计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金先生与被告殷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殷女士出具了收购房款15万元《收据》,能证明双方买卖房屋的事实。殷女士应按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殷女士将房屋卖给他人,系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按《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殷女士辩称的系丈夫借款,用房屋做抵押,没有收到房款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金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殷女士返还购房款和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款四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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