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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的适用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5-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傅先生起诉称:1997年7月,我和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我名下位于甲市A区X村32号的农村房屋作价23万元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我支付23万元购房款,被告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涉案房屋系农村房屋,且被告非A区X村村民,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同时损害了X村村集体的利益,我和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我为此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其腾退房屋,但被告拒不腾退,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我和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腾退甲市A区X村32号院内正房六间、西厢房三间、临街一排倒座房。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x答辩称:我不同意腾退,因为原告没有将房屋卖给我,我是在那看房子。

  三、法院查明

  1993年原告在甲市A区X村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为3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3平方米。被告不是甲市A区X村村民。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傅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腾退,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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