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20-11-06
上诉人(原审第一原告) 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ETRICH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62-64号金马伦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 郭伟初,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 陈登贤、陈志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二原告) 潮安文祠
上诉人(原审第一原告) 智得有限公司(METRICH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62-64号金马伦中心13楼。
郭伟初,董事。
陈登贤、陈志南,广东岭南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二原告) 潮安文祠殷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潮州市西荣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邱汉周,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 陈登贤、陈志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广信江湾新城东区C栋16楼。
法定代表人 余正,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 林一华、王云,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智得公司)、潮安文祠殷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下称潮安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广州中保)因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1997)广海法商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0月14日,智得公司作为买方与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Hyosung(HK)Ltd.,下称晓星公司]签订,依该合同智得公司购进10000吨盘元钢(WIRE RODS)。同日,智得公司向智得钢材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委托,委托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以智得钢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潮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售智得公司从晓星公司购得的10000吨钢材。当日,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与潮安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该合同约定:买方潮安公司向卖方智得钢材有限公司购买盘元钢10000吨(增减10%);装运日期1996年11月份,装运港口为远东港口,卸货港口为中国汕头,由买方投保;单价每吨278.00美元CNF FO CQD中国汕头,总金额2780000.00美元;付款条件为见单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必须在1996年10月31日或之前开出;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出现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需负责;其他条款:按一般惯例执行等。该合同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未作约定,也没有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潮安公司就上述货物向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年10月25日,该银行开出编号为LC41P0005696(金额1390000美元)和LC41P0005796(金额1390000美元)的两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780000美元。该两份信用证以智得公司为受益人,并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6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1996年12月28日。
1996年12月30日智得公司向潮安公司开出两份编号为MRL-010/96和MRL-011/96的售货发票,分别记载的货物重量为4023.84吨和4964.85吨,金额为1118627.52美元和1380228.30美元。总金额共2498855.82美元。
就该批8988.69吨盘元钢(WIRE RODS),潮安公司向广州中保投保。广州中保于1996年12月30日向潮安公司签发了GZ7596CP0761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潮安公司,保险货物8988.69吨钢线材(WIRE RODS),保险金额2698765.00美元,载运工具“SUN RICHIE 3”轮,开航日期1996年12月30日,自NAHODKA(俄罗斯港口)至中国汕头航次,发票号码MRL-010/96和MRL-011/96,承保险别为平安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约定:“本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潮安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费。
提单项下的货物于1996年12月30日装船完毕,并由SEATRANS在汉堡代表船长签发了编号为01、02两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两套提单均载明:人INTRACOM GMBH,收货人“凭中国银行潮州分行指示”,通知方潮安公司,承运船“SUN RICHIE 3”,船东FULLWIND MARITIME LTD.,装港NAHODKA,卸港中国汕头,两套提单的净重之和8988.69吨。
“SUN RICHIE 3”轮在开往汕头港途中,货舱进水。1997年1月8日格林威治时间0610时,船员在北纬28度24分,东经123度58分处弃船。当日,格林威治时间0938时该轮被看见在北纬28度24分,东经123度51.6分处于半沉状态。之后,该轮沉没。
事故发生后,潮安公司、晓星公司、INTRACOM GMBH、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以船舶所有人FULLWIND MARITIME LTD和FULLWIN MARINE LTD作为被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1997年10月3日向该两被告发出传票。中,智得公司和潮安公司称,由于该两被告下落不明,已放弃对其追索。
1997年2月27日,潮安公司向广州中保提交了保险单正本等索赔文件(不含正本提单)。德国 INTRACOM GMBH于3月5日替被保险人向广州中保提供提单等13类单证(不含保险单),其中两套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无背书字样。4月25日,潮安公司向智得公司出具权益转让证书将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智得公司。6月16日INTRACOM GMBH在北京的代理人游谦律师发传真给广州中保,要求广州中保将INTRACOM GMBH向广州中保提供的全部单证交给香港应指以INCE & CO.7月4日,INCE & CO.代表陈志南根据INTRACOM GMBH的委托取回上述13类单证,并于同日以潮安公司和智得公司的名义将这些文件交回给广州中保要求索赔。由于广州中保拒绝赔偿,智得公司、潮安公司遂于1997年7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州中保赔偿保险金额2698765.00美元及其货损发生时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利息(年利率10.5%)以及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1998年10月26日,智得公司、潮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NO.1和NO.2提单的三份权益转让书。该三份权益转让书分别显示:1997年4月15日,INTRACOM GMBH声明将上述提单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1997年4月21日,智得公司声明将上述提单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潮安公司;1997年4月25日,潮安公司声明将上述提单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
1998年11月17日,智得公司、潮安公司以广州中保多次提及提单背书问题为由,书面向原审法院申请退回两套正本提单,以便让有关方背书。原审法院核对提单原件后,留提单复印件存卷,将该两套正本提单退回智得公司、潮安公司。12月11日,智得公司、潮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经托运人INTRACOM GMBH、潮安公司、智得公司空白背书的本案所涉NO.1和NO.2提单,并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INTRACOM GMBH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的证据以及经过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智得公司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潮安公司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