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合同纠纷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合同纠纷 > 违约合同救济 >

律师分析一起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邓先生起诉称:2016年9月13日在XX公司A地店XX路893号,我和被告就XX小区6号楼一单元1101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我支付定金30000元,约定3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后我及中介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先生、柴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2、被告王先生、柴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柴女士答辩并反诉称:本案违约在于原告,因为第一,2016年9月13日,我们于原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但实际上原告只支付定金2万元,原告违约。第二,虽原告只支付定金2万元,但我们仍旧催促原告签订合同。9月18日,柴女士带一外甥到中介处,但原告未来签订合同。原告说因为参加婚礼不能来。第三,几天后,我们在上海不能到现场,但仍催促原告到上海签订协议,原告拒绝。请求判令:1、邓先生支付我们购房定金及违约金4万元;2、邓先生归还我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各一本;3、反诉费用由邓先生承担。

  本诉被告XX公司答辩称:原告交付了3万元定金意向,9月18日应签订正式合同,9月18日前,因为产权人怀孕,其户口落在房屋内,房屋出售后户籍无处落,原告答应出售后一年内其仍可以落户。后房价上涨,被告柴女士称协议不是产权人王先生本人所签,协议不成立,故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柴女士系王先生母亲。2016年9月13日,被告王先生(甲方、出售人)和原告邓先生(乙方、购买人)和被告XX公司(丙方、居间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本市XX小区6号楼一单元1101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面积为36.71平米。甲方承诺,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齐全(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并于本《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署后1个工作日内全部交予丙方保管,直至完成房屋交易。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支付购房定金共计3万元整并交给甲方收取。双方确认以人民币120万元整的总价款购买该房屋。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为全款。乙方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全部房款打进保证金账户。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甲市房屋转让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若乙方不与甲方签订《甲市房屋转让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没收定金,且甲方同意将此没收的定金款项的50%支付给丙方以补偿丙方为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若甲方不与乙方签订《甲市房屋转让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且乙方同意将此多收的一倍定金的50%支付给丙方以补偿丙方为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不高于甲方双方合计代理服务费金额。)本协议签定后,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则违约方应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原告邓先生在合同落款处签名,被告XX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盖章,被告王先生母亲柴女士作为其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合同签订后,XX公司工作人员小张书写《收条》一份,“今收到邓先生所付关于购买XX小区6号楼一单元1101号房屋定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整。”柴女士作为收款人签名。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先生6万元;

  3、驳回王先生、柴女士的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邓先生、被告王先生及XX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诚信履行。本案的争论焦点是原告邓先生与被告王先生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方?对此,靳律师认为,XX公司告知过柴女士,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产权人本人签订,而柴女士、王先生陈述,柴女士曾带一外甥来XX公司处要求与原告签订合同,及曾要原告至上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先生显不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诚意。原告与XX公司陈述一致,亦更符合常理。故靳律师认为王先生未按约定与邓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于邓先生所交定金金额?靳律师认为,虽收条上载明的金额为2万元,但XX公司员工作为当时经手人已经对该情况作出说明;且《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的定金为3万元,如果邓先生只支付了2万元,被告王先生或柴女士不提出异议亦有悖于常理;审理中法院要求定金收取人柴女士本人出庭,但其无故未到庭。综上,靳律师认为,原告邓先生交付给柴女士的定金数额应为3万元。被告王先生在收取定金3万元后,未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但因涉案房屋产权人系王先生,柴女士系王先生代理人,故应由王先生支付邓先生6万元。王先生、柴女士要求原告邓先生支付购房定金及违约金共计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先生、柴女士也要求邓先生返还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各一本,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均在XX公司处,XX公司亦表示愿意返还,王先生、柴女士可自行与XX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