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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曾经研究过这样一个案件:韩某系河南省禹州市医药站职工,曾向屈某、王某称自己承包了三门峡第三制药厂的强力Vc银翘片的产品销售,用真实身份以共同投资为名与屈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在履行合同中因存在违约责任,被对方当事人以诈骗现金28万元之嫌报案。此案讨论时


  曾经研究过这样一个案件:韩某系河南省禹州市医药站职工,曾向屈某、王某称自己承包了三门峡第三制药厂的强力Vc银翘片的产品销售,用真实身份以共同为名与屈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在履行合同中因存在违约责任,被对方当事人以诈骗现金28万元之嫌报案。此案讨论时引起争议,其焦点是:此案韩某的行为是构成还是属于民事欺诈。

  这样的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研究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

  (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义务,但事实上行为人声称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单位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文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向受害人进行诈骗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 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和支票。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如承兑、背书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除票据上的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的作废是指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书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行为人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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