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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

是指以非法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的特点,又与、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中存在的一 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 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非法 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注: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应该说,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犯罪案件极其少见,但从理论上说,骗取不动产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刑法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合同 诈骗罪对象之外,所以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不动产。

无形财产中的、和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当是 没有疑义的。因为这类财产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骗取了有 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并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至于 行为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来追 究刑事责任。当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此类知识产权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 的,也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注:赵秉志、于志刚:“论的犯罪对象”,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至于专有技术,过去有关曾一度将之规定为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注:如1992年12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的对象包括重要技术成果。)应该说,在1979年刑法对知识产权 保护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将专有技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如此,过去也有论者指出,对于非法占有企业技术成果的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是比较适当的。(注:王作富、韩耀元:“论侵占罪”,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也正因为如此,现行《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按该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的,属于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 罪论处。因此,专有技术已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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