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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犯罪目的探析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5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如何确定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这不仅是认定该罪主观故意的关键内容,而且也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基本因素之一,但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使合同诈骗

 的主观要件要求具有以非法为目的,利用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如何确定“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这不仅是认定该罪主观故意的关键内容,而且也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基本因素之一,但这个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使合同诈骗罪成为了疑难复杂的罪名之一,笔者就这个问题,做如下探讨:

  合同诈骗罪就是利用经济合同为手段的犯罪,注定其与民事活动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且犯罪故意产生时间具有复杂性,更加使其与民事欺诈难以区分,这些特点决定了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对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着重要意义和一定的难度。

  “非法占有”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而心理活动往往不为人知,难于认定,但主观活动见之于客观行为的哲学观点为我们判断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提供了途径。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和标准。关于认定的依据,目前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要素来判断;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从两个阶段来判断,即在阶段看是否有欺诈行为,在合同生效后看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

  笔者结合各学者不同的观点认为,判断“非法占有”存在与否,一般应从以下事实入手: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诈骗故意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此种能力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履行能力的性质具有物质性、特定性和时间性。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各方为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财产利益为基础的物质经济关系。因此,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必然直接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保证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约定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能力。所以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范围,是相当重要的;同时合同实际履行要求相一致的商品交换能力,但由于不同种类的合同,权利义务各不相同,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只能从合同的特定内容出发,去做出事实求是的判断;此外,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交换能力,把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限定在订立合同这一特定之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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