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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0-11-06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公布

  【】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2)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3)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人贷款申请的。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3)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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