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来源:未知 时间:2018-12-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凌女士起诉称:1996年11月,我将位于甲市乙区XX街XX村9组的房屋连同厕所、猪圈、围墙等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冯女士。后不久,被告冯女士又将房屋卖给了秦先生。现要求判令:1、我和被告之间的关于乙区XX街XX村9组10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该房屋仍归我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女士未答辩。

  第三人秦先生答辩称:原告于2010年将户口从乙区XX街XX村9组迁出,已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被告冯女士拥有乙区政府颁发的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冯女士有房屋的所有权,我从冯女士手中购得涉案房屋,并花20余万元进行翻建,原告所述的房屋已不存在。我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原告的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原告将其位于乙区XX街XX村9组的诉争房屋作价7000元卖给了被告冯女士。1997年11月27日,被告冯女士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102.66平方米)。2000年4月26日,被告冯女士与第三人秦先生签订售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秦先生。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凌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在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认为被告系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违反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靳律师认为,被告已领取所购买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律师 :阴阳合同买卖纠纷的处理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母子二人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确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