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阴阳合同买卖纠纷的处理

来源:未知 时间:2018-12-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先生起诉称:2015年6月,被告胡先生购买我位于X县楼房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金额为12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6月支付60000元,剩余房款60000元待房产证过户后一次性支付,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的20%违约金。我在被告开出的首付款60000元的收据中,明确约定了剩余房款的交付日期,但被被告涂抹掉。2016年7月我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60000元,但被告没有一次性支付,分两批支付了共47300元,不再支付剩余的12700元。我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明确表示收款后立即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被告不但不向我支付剩余款项,反而说已经全部支付完,而且伪造证据把我告上法庭,在法院查明真相后,自知诬告不成又提出撤诉私了,但是已经二十多天过去,被告并没有与我联系商议还款事项,给我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并导致土地证不能过户,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12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违约金24000元(12万×20%);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胡先生答辩称: 2016年4月5日,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胡先生购买贾先生位于X县城镇楼房一套,面积为53.14平方米。双方约定购房款为75000元,后被贾先生出于避税等其他目的,诱导我签订另一份购房款为120000元的合同,后经双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私下约定,真实购房款为107300元。我已先后分三次将该款全部付清,而贾先生收款后却一直拖延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及交付地下室,我多次要求贾先生履行无果。后来得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阴阳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三、五款之规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1、根据双方原始合同规定,购房款为75000元,有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证,后经双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私下约定,改购房款为1073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20000元。我已按约定将该钱款分三次向原告全部付清,其中首次支付60000元,并不存在拖欠行为。2、原告要求我支付24000元违约金,于法无据,根据约定,我已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付清,并且经原告同意双方已经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我并不存在违约情况。反而是原告在我将房款付完后,拒绝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及将购买的房屋地下室交付于我。如若存在违约情况,也是原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3、请求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贾先生与被告胡先生对于签订两份价款分别为75000元和120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价款为75000元的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共支付原告房款107300元。合同第五条规定:于2015年1月25日乙方将转让款60000元交付甲方,剩余款项于房产证变更完成后交付甲方。合同第六条规定:所需费用分担,过户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及税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2016年7月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由于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买卖中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双方为土地出让金问题产生纠纷,至今未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胡先生的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全面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经过举证、质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房屋实际交易价款12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购房款107300元,剩余购房款12700元未付,原告应该与被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应该在房产证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以后及时给付剩余房款。依照一般交易原则以及为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原、被告约定的房产证过户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房产证过户和土地证过户,这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房随地走”、“双证齐全”规则。应当认定过户手续尚未完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条件未成就。故,对于原告提出已将房产证过户手续办理完结,被告并未支付剩余房款为由,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12700元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被告曾伪造证据恶意起诉,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问题,实质为侵权之诉,与本案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不宜在本案合并审理,本案对该主张不作审理。

  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收,合同中购房款为75000元的内容不是房屋买卖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其他内容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至于避税问题,应由税务部门另行处理。对于被告主张两份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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