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9-01-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谭先生、邹女士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谭先生与被告谭某甲是兄弟关系。我二人老宅与两被告老宅同在乙区XX镇XX村65号,我二人房屋在西侧,两被告房屋在东侧,各为二上二下楼房及小屋两间。1990年两被告将其房屋以9,500元价格转让给我们,土地使用证同时也交我们,我夫妻二人一直居住使用至今。现在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我们于1990年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乙区XX镇XX村65号房屋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甲、武女士答辩称:对双方之间存在农村房屋买卖没有异议,诉争房屋也已交付原告。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谭先生与被告谭某甲系兄弟关系。原、被告宅基地房屋毗邻,原告房屋在西侧,被告房屋在东侧,双方各为二上二下楼房及小屋两间。后被告因购买他处房屋,将其宅基地房屋以9,5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现原、被告的宅基地房屋门牌号码均为乙区XX镇XX村65号,自购买后原告一直居住使用至今。现上述房屋遇动迁,原告为明确权利,故诉讼来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达成的位于乙区XX镇XX村x号东侧二上二下楼房及小屋两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就农村房屋买卖口头达成协议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完毕,至今双方当事人对买卖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故靳律师认为,原、被告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认定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