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买了农村房屋不放心,可以向法院起诉确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孔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是同一村村民。2007年11月,被告托本村村民罗先生称其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88号院内正房五间往出要卖。后来我听说此事,通过罗先生、我、被告三方商量,由我购买,最后以人民币9000元给付被告总房屋价款,并将宅院一同卖给我,并在2007年12月23日我和被告双方,经证人、代笔人在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13年8月我将此院落房屋进行了翻建。为维护我的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依法确认我和被告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徐女士(以下简称被告)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中所涉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88号,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1996年,原、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9000元购买了诉争房屋。后原告将协议遗失,双方经协商又于2007年12月23日重新针对诉争房屋签订协议,内容为:“卖房人:刘某因侨迁新居,愿将自己宅院一处房屋五间院子卖给孔先生为业,此系两相(厢)情愿,恐(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因在1996年所立字据因保管不善丢失,为此2007年12月23日从(重)新立本协议,此前关于任何两家买卖房产协议同时废止。一式两份。”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认可。诉争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孔先生与被告刘某、徐女士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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