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农村房屋卖出后因为拆迁又起诉想要回房屋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3-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娘、郭先生诉称:郭大叔是王大娘的丈夫,郭先生的父亲,2007年8月因郭大叔生病向被告借款10000元,扣除利息2000元,我方方实得8000元。在郭大叔去世之前,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找我方要钱,被告称还不上钱就把我们家的两间民房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在被告的强迫下,父亲在病危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只好同意被告的要求,并在被告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不久,郭大叔便去世了,郭大叔在去世之前再三嘱咐我二人房子不能卖。后来我方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将房屋返还给我们,但是被告一直强占不退还给我们,协议中的约定的35000元购房款至今也没有支付给我方,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郭大叔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甲答辩称:首先,我没有胁迫郭大叔签订协议,因为郭大叔当时病重,向他人借钱看病,当时是我做的担保,后来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原告家就想将涉案的房屋卖给他人用卖房款还债,因房屋破旧无人购买,郭大叔肯求我将上述两间房屋买下,我出于同情,最终于2008年6月20日达成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我当场给付了35000元购房款,郭家出具了收条给我,后郭家将诉争房屋的钥匙交付给我。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结,此协议是我出于好意为郭家担保,郭家无力还债的情况下要卖房还债并请我购买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即使有胁迫行为,也不能认定协议无效,应属于变更或者撤销的行为,而变更或撤销依法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原告并没有在期限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其次,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协议是原告一家三口同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郭大叔即便是签协议时神志不清,但两原告是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郭大叔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在协议上签字,何况郭大叔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第三、即使涉案房屋所依存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我和原告均是同村村民,同村集体内部房屋是可以流转的,我作为同村村民也具备购买上述房屋的主体资格,村里对双方的买卖行为是知晓的,已默认买卖行为,故买卖协议有效。现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驳回其诉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大娘、郭先生和被告曹某甲均系A村村民。2008年6月20日,两原告及郭大叔(2009年4月15日因病死亡)与被告曹某甲签订了一份关于房屋买卖的协议书,约定原告家将其在A村郭二组的一块土地(东西长8.5米,南北宽21.5米的,计182.75平方米),以及旧简易房两间一起连房带地卖给被告,价款是35000元,签字后一次付清;被告交钱后即生效,不得反悔;如果原告方反悔必须退还购房金35000元,另罚金伍万元整等内容。两原告及其家人郭大叔、被告曹某甲、见证人等在协议上签字。上述涉案房屋因XX路环境整治需要已于2012年由被告夫妻与甲市乙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市乙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而拆除。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大娘、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2008年6月20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靳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为原告的证人蔡某在与法院的谈话笔录中已陈述,原告因家庭困难而借钱,原告申请的另一个到庭作证的证人郭某乙也证实,原告也曾与她借过钱,因此在无法还钱的情况下,蔡某证实原告家卖房与被告买房都是双方愿意的,且作为签订协议时的见证人,在签订协议当日未看到被告有胁迫行为;后来,在被告想拆建涉案房屋遭村民阻拦时,郭大叔尚在世,原告一家在村民帮其说话的情况下都没出面要求解决涉案房屋问题,可见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同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购房款的给付,原告陈述被告未付清款项,但被告提供了原告收到协议书所确定的全部购房款的收条,尽管原告认为收条上的签名不真实要求笔迹鉴定,但在在征询其是否要鉴定时,却以种种理由不予确定是否鉴定也不正式提出申请,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也不能以此理由认定协议无效,购房款的给付涉及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何况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购房款未付清,因此原告以购房款未付清的理由认为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现今,涉案房屋已拆迁,原告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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