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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出卖农村房屋20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合同无效可以吗

来源:未知 时间:2018-12-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先生、唐女士起诉称:1998年1月26日,两被告向我方购买坐落于XX县XX街道东段128号西边两间集体性质的二层房屋,房价78000元。县政府宁政发(2005)28号文件允许涉案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并可过户,且我方可享受税金优惠,过户后作为无房户,可享受村里宅基地的安排,故我方通知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绝。现享受政策的期限已过,上述房产仍系集体性质,国家法律并不允许买卖,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我方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龙先生、吴女士答辩称:1.我二人支付原告的购房款78000元属实。但涉案房产系县政府4号旧城改造地块,该项目于2015年10月15日实施,根据县政府的决定,该旧城改造项目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令第59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故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2.本案买卖交易行为发生在1998年,且我们支付了购房款,原告亦将房屋交付于我们使用,后房屋的价值与使用权均归属我们,且现村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对象是房屋,原告对此没有任何正当权益;3.现涉案房产进入旧城改造,没有必要再进行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故原告在房屋出卖20年后要求拿回房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系不道德,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刘先生、唐女士与两被告龙先生、吴女士非同村村民。XX县东段128号(现为8号)的土地使用者为刘先生,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性质,XX县东段128号(现为8号)的房屋登记于原告刘先生、唐女士名下。1998年1月26日。原告刘先生、唐女士与被告龙先生、吴女士签订一份《卖屋绝契》,约定刘先生、唐女士将坐落于XX县东段128号(现为8号)西首两间房产以7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龙先生、吴女士,后双方签订附件一份。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购房款78000元,并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另查明,原地名为XX县YY镇东段128号变更为XX县XX街道东段128号8号。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刘先生、唐女士与被告龙先生、吴女士于1998年1月26日签订的《卖屋绝契》及《卖屋绝契附件》无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我国法律适用房地权属一致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源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两被告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故原、被告签订的《卖屋绝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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